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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 来源: |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4-28 | 浏览:868次 ]


近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1512元/月,二类区1422元/月,三类区1332元/月,四类区1242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260元提高到1512元,最低标准从1035元提高到1242元,平均增加229.5元,增幅达20%,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本次调整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规定,结合省情,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一次性调整到位。

适当调整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失业保险继阶段性降低费率、稳岗补贴及技能提升补贴实施以来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对增强广大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