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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服务的四大基本原则

[ 来源: | 作者:本站 | 浏览:934次 ]

一、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并不适用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况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非劳务派遣,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是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

三、拒接垫付
 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宝鸡劳务派遣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如果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在无形中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

四、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为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又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