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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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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 8日

附件

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及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第四条 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我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相关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同等享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等(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取消定点培训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备案制度,支持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应主要采取定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推动实现培训即就业,强化培训的就业导向。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开班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工作要求等事项由人社部门具体确定。人社部门应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实培训的真实性,根据培训效果给予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7个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培训专业分类制定培训课时和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8个课时 180元。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50%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七类人员自愿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1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 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用七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同类工种、相同或相近课时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每人4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项目制培训补贴。主要针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和退役军人。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社会具有资质的优质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课时由各地根据所实施项目灵活确定。

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达50%(含)以上、65%(含)以上、80%(含)以上3种情况分类给予补贴。补贴根据实际参训人员总数进行核算,标准为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4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购买培训项目应提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对象范围、目标任务、培训规模、课程设置、培训期限、预期效果、资金支付等要求,在与培训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各地制定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适用人群、适合开班时间、班次学员规模、培训地点选择等因素。方案确定后,应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组织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七)交通和生活费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再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期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以上7个方面职业培训补贴,在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2019-2021年),从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未纳入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补贴项目,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满后,7个方面职业培训补贴全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七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省级下达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20%。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省级下达各市(区)、财政省管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县的见习人员范围可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愿开展见习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开展工作。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提前在当地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站或公共人才服务网站公布招聘活动信息,且允许外校学生自愿参加,不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享受校园招聘补贴。校园招聘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对经市(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其中,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

(区)、县级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运行维护及升级改造,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就业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聘请专业人员及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印制等。

省级人社部门组织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审、评选工作。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级评审、评选结果,对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分别按每个5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对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按每个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按每个5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评审、国家备案结果,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授权制定的各项具体补贴标准,不得突破本办法明确的补贴标准范围限定。

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资金,与各市(县、区)财政配套投入的就业资金相挂钩。

第二十条 中、省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确定各地的分配额度。各市应参照执行。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困难人员就业人数和资金结余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重点工作因素主要根据人社部、省委省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年度就业工作安排部署,重点考核重大专项就业工作完成情况。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各地就业资金分配公式为:

分配各地的资金测算额度=拟分配各地的资金总量×(各地资金分配四项因素总系数-各地审计等违规资金系数)。

其中,各地资金分配四项因素总系数=各地资金分配基础因素系数×各地资金分配基础因素系数权重+各地资金分配投入因素系数×各地资金分配投入因素系数权重+各地资金分配绩效因素系数×各地资金分配绩效因素系数权重+各地资金分配重点工作因素系数×各地资金分配重点工作因素系数权重。

各地审计违规资金系数=各地审计违规资金额度/各地资金支出额度。

第二十一条 省、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 30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就业资金预算;省级、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应按此时间要求制定和报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和单位一般按属地原则申请就业补贴。人社部门应随时受理各类补贴申请,每两个月审核支付一次。政策扶持对象(个人和单位)应在达到各类补贴申报条件之日起 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6个月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个人在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缴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在完成培训后向备案该单位的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或毕业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属于政策补贴对象的有效凭证,补贴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材料。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实现就业创业的,除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过就业创业登记的人员外,还应提供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或其他可证明其实现就业创业的相关材料,补贴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复印件。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人社部门要核实身份信息。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2.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在完成培训后申请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含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复印件、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材料。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材料。代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等材料,人社部门要核实身份信息。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等材料。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其中,开展学徒制培训备案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4.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应向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包括理论讲解、实践操作、就业推荐、创业规划、开业指导、后续跟踪等服务在内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内容、授课教师信息、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核实备案。培训后,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培训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不低于10次(每次约20分钟左右)的培训视频资料、实际参训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相关证明复印件(仅实现就业创业的人员提供)等材料。代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等材料,人社部门要核实身份信息。

以上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单位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项目制培训补贴按协议约定支付。

培训单位代为申请的补贴,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本人。人社部门要逐一核查备案,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完成鉴定(考核)工作后1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个人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企业(单位)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1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提供)等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个人申领。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或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自主创业失败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单)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应在人员完成见习后1个月内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提供见习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提供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完成资料审核和投保工作。

(六)求职创业补贴。

各类院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一学年下半学期内,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按规定报送当地市级人社部门。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身有残疾、享受特困救助供养、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等材料。学校应向人社部门提供求职创业补贴初审表、公示文件、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应在毕业生毕业学年9月底前将补贴支付到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学校应在收到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并及时将发放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

毕业生和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办理。

(七)职业介绍补贴。

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供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校园招聘补贴。

各高校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当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校园补贴的受理、审核和补贴资金划拨工作。申请校园招聘补贴所需材料由各市(区)人社部门确定。

(九)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后要向社会公示(事前已公示确认的补贴项目除外),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和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在各高校初审时在校内公示。公示平台一般为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也可在覆盖本辖区的其他网站或平面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县、区、县级市(不含财政省管县和韩城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初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设区市财政、人社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人社部门按计划使用(设区市本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一并进行审批)。财政省管县和韩城市人社部门每年初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计划使用。

省本级年度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由省人社厅提出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计划使用。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该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高技能人才宣传、高技能人才管理、高技能人才基础能力建设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和待遇查询,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纸质材料。管理信息系统、部门信息共享暂时达不到精简要求的,应加快系统建设、应用和材料精简工作进度,立足实际能减则减、逐步精简,推动单位基础信息,个人基本身份类别信息、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和享受低保、助学贷款、特困救助等信息尽早实现联网查询。对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应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初次申请时限时办理,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就业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加快就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保持资金支出进度与序时进度基本一致,防止年底集中支出就业资金,增强就业资金使用的时效性与均衡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风险防控。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人社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市县(区),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市县(区)获得就业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文件(就业扶贫相关文件除外)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校园招聘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

第三十八条 脱贫攻坚期间,对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按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涉及贫困劳动力其他方面的就业创业补贴,就业扶贫政策有规定的,遵其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