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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傻傻分不清

[ 来源: | 作者:本站 | 浏览:868次 ]

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为内容的合同。主要包括承揽合同、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一般直接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在纠纷处理方式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是:

一是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二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合同关系的特点是:

一是主体是不确定的;二是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三是劳动主体只获得劳务报酬。

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劳动者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

劳动关系就其具体意义而言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实际上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平等地位,二者相互独立;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接受劳务的一方有一定的指示权,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维持在合同约定以内,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这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二,劳动报酬来源及报酬管理上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源于本单位按月(或定时)支付的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来源于雇主根据劳动成果数量与质量支付的报酬,一般不具有固定性。同时,劳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同时获取多个雇主支付的报酬。在实践当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对劳动者报酬的社会管理也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应当按法律法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不需缴纳其他税费。而在劳务关系中,在目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劳务提供者缴纳社会保险,但符合条件的劳务提供者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等其他税费。

第三,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强调双方在劳动成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成果是否实现一般不需要劳动者承担风险。即使在某些劳动活动中没有实现劳动成果,如在某项目开发中没有开发成功,只要劳动者尽到了职责则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面营务关系则不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劳动成果。接受劳务方提出指示后,一般不再对劳务提供者进行具体的控制,而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完成任务、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劳务提供者未能完成任务或劳动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依约拒绝支付或减少支付价款。

此外,劳动合同以当事人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的;劳务合同则以劳动成果为标的,且标的是特定的。

来源:温州人社